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征集自建项目结算审核评审机构的公告

2026-10-28

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

关于公开征集自建项目结算审核评审机构的公告


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自建项目结算审核评审单位遴选、委托、质量管控及动态管理,保障结算审核质量、提高评审效率,防范法律、廉政及造价风险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、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参照营口市财政局《营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营财〔2020〕299号),按照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结算审核评审单位项目库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自建项目结算审核评审机构,建立集团结算审核评审机构库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征集范围及服务内容

本次征集入围的评审机构,受托对集团自建已完工工程的竣工结算资料开展造价核查,出具结算审核报告,并提供与造价相关的鉴定、价格核准等造价服务。

二、入库基本条件

申请入库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具备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质,资质范围与工程结算审核业务匹配,成立时间2年及以上;

(二)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、行政处罚、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信用记录,承接的造价审核项目无重大质量投诉、无生效裁判认定的虚假评审情形;

(三)专业人员配置满足业务需要,在册至少配备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,项目负责人须为注册造价工程师;

(四)内部质量管控体系健全,能够按集团要求完成现场踏勘、资料核对、争议梳理、报告编制、复核修改等工作;

(五)自愿签署入库承诺书,承诺遵守《管理办法》全部条款,接受动态考核、暂停委托、清退及相关追责约定。

三、申报材料

申报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(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):

(一)营业执照;

(二)资质证书;

(三)信用报告;

(四)人员证书;

(五)业绩证明;

(六)入库承诺书;

(七)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人身份证;

(八)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;

(九)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;

(十)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套。

四、申报程序及时间

(一)报名申报。符合条件并有意入库的机构,按本公告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受理部门;

(二)资格初审。计划合同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,必要时开展实地核查;

(三)结果公示。初审合格名单在集团内部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入库;公示异议成立的,不予入库;

(四)动态管理。项目库实行常态化补录,符合条件的机构可随时申报;项目库集中复核、清理调整周期为一年。

五、计费标准

评审费用参照营口市财政局《营口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营财经〔2020〕299号)执行,只记取文件规定的基本费用:

(一)上报结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,评审费用=文件规定基本计费×70%;

(二)上报结算金额100万元(含)以上的,实行一审、二审二次审核,费用拆分如下:

1.一审费用=基本计费×70%×70%;

2.二审费用=基本计费×70%×30%。

(三)单个项目评审费用最低保底2000元;

(四)评审费用在审核报告经集团复核通过后,按合同约定支付;因评审质量问题需要返工、核减误差超标的,按考核条款扣减费用。

六、选用、回避与监督管理

(一)常规项目原则上采用轮候制从项目库内依次选取;轮候时同步执行回避核查,应当回避的顺延至下一家;

(二)入库机构收到项目委托后,应主动自查并申报回避,存在《管理办法》规定回避情形的,不得承接该项目;

(三)入库机构须遵守廉洁承诺,独立、客观、公正开展审核,严禁与参建单位串通篡改数据、出具虚假审核报告;

(四)入库机构须接受集团动态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轮候优先、暂停委托、清退的依据;违反《管理办法》规定的,按程序予以暂停委托或清退处理。

七、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

受理部门: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合同部

联系人:辛闻

联系电话:0417-3888323

报名截止时间:2026年11月05日

特此公告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6年10月2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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